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2009〕389号
发布日期:2009-11-3
执行日期:2009-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的有关规定依法受理。
上述企业在2007年6月1日之前已签署转贷协议但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应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号)第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法函〔1998〕74号)的有关规定。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2009〕389号
发布日期:2009-11-3
执行日期:2009-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的有关规定依法受理。
上述企业在2007年6月1日之前已签署转贷协议但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应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号)第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法函〔1998〕74号)的有关规定。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