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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4-07-23

发文单位: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辽宁省财政厅

文  号:辽民发[2004]9号

发布日期:2004-7-23

执行日期:2004-7-23

生效日期:1900-1-1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规范婚姻登记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婚姻登记机关职责

  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其职责是办理婚姻登记;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撤销婚姻登记;保障公民婚姻自由;宣传婚姻 材料的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事项由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并接受上级婚姻登记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婚姻登记收费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2004年7月23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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