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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市计生委关于贯彻《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4-07-06

发文单位:绵阳市人民政府

文  号:绵府发[2004]110号

发布日期:2004-7-6

执行日期:2004-7-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六日

关于贯彻《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绵阳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170号令)规定,以及《省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川计生发[2003]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作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媒介,大力开展宣传和培训,使公民充分了解《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全面掌握贯彻执行《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强化依法生育、依法管理的意识,加大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管理的工作力度。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统计公报为依据,在《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行政区域统一的征收标准(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执行涪城区标准,农科区、仙海区、科学城执行游仙区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为实现法制统一和公正执法,各县(市、区)范围内不得另行确定不同的征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院强制执行。

  八、市、县计生、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执法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1)征收标准是否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2)征收是否遵守法定程序;(3)征收过程中有无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4)征收工作经费是否落实到位。对违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行为,严格按照《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根据《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专项列支。

  十、废止我市此前制发的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面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应对本级制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宣传内容进行认真清理,凡与《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相抵触的,应及时修改或宣布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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