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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时间:2011-11-23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总局令第55号

发布日期:2011-11-23

执行日期:2012-1-1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 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债权转股权的公司登记信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对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债权人、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

  (二)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因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

  前款受到行政处罚的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名单,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对涉及债权转股权违法行为的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验资、评估的机构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记录,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债权转为股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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