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大政发 [2010] 62号
发布日期:2010-10-20
执行日期:2010-10-20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大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行为,建设诚信政府,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组的法律专业人员参与仲裁、诉讼活动。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合同的管理,建立合同管理机构,确定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合同文本和印鉴使用、合同备案、合同档案等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合同定期清理制度。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清理,排查法律风险,并将清理情况通报市政府法制部门。
市政府法制部门要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市本级行政机关合同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后报告市政府。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行政机关财产损失或其他权益损害的,由人事、监察部门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超越职权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报请批准的;
(三)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虽经合法性审查而未采纳审查意见的;
(四)超过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时效、时限而不依法主张权利的;
(五)具有其他过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标的额巨大,是指合同标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合同管理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区市县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的合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