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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时间:2010-08-27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6号

发布日期:2010-8-27

执行日期:2010-10-1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第十九条 专利权在质押期间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条 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已经质押的专利权的年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向专利权人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同时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八号发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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