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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的通知

时间:2003-09-29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  号:川府函[2003]237号

发布日期:2003-9-29

执行日期:2003-9-29

生效日期:1900-1-1

  2003年8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需要,是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婚姻登记工作的需要,是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广大群众基本权益的需要。《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婚姻登记工作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贯彻执行《条例》,保证新形势下的婚姻登记工作正常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婚姻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照《婚姻法》和《条例》的具体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定程序,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的民事登记工作,是政府对公民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原有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施行的,对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1994年颁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条例》充分体现了政府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是政府部门重视社会事务管理、搞好公共服务的具体体现。《条例》取消了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离婚登记需要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规定,要求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予以办理,简化登记手续,方便了公民婚姻登记,提高了办事效率。《条例》对城市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进行了改革,有利于依法办事和信息化管理,能有效地逐步解决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增加群众负担的问题。同时,贯彻《条例》保障《婚姻法》贯彻实施,也是婚姻登记工作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需要。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4月通过的新《婚姻法》,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等内容,这就要求作为配套的 和政策规定,要不断加强对婚姻登记员的业务培训。按照省民政厅的统一规划,各市、州要加大培训力度,力争在年内对全省的婚姻登记员普遍进行一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由省民政厅统一制作的婚姻登记员证书,取得办理婚姻登记资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从事婚姻登记工作。未经培训或没有取得婚姻登记资格的,不能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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