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文 号:锡政发〔2008〕205号
发布日期:2008-8-7
执行日期:2008-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航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无锡市航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航空企业在无锡机场发展航空客货运业务,增强无锡航空竞争力,促进无锡地区经济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航空企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市政府安排用于吸引国内外航空公司来无锡发展,进一步提升无锡机场竞争力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实绩进行兑现,不设专项,所需资金在预算中统一安排。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部门考核、政府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范围:国际国内新开航线的客运业务;国际及国内全货运业务;国内重点城市的客运航线。
第六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条件:
(一)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的航空公司,方可申请“扶持资金”。
(二)新开国际客运航班的航空公司,客运航班必须持续运营(每周离港航班在3班次以上)满一年。
(三)新开货运国际航线的航空公司,该航线每个运营年度(自开航之日起满一年为一个运营年度)安排飞行的航班须在100班以上。
(四)新开货运国内(含港澳地区)航线的航空公司,该航线每个运营年度(自开航之日起满一年为一个运营年度)安排飞行的航班须在300班以上。
(五)新开国内(含港澳地区)客运航班的航空公司,客运航班必须持续运营(每周离港航班在5班次以上)满一年。
(六)北京客运航班每天离港航班满3班的航空公司。
第七条 航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已经申请或获得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扶持的(国际和地区航线及北京航线除外);
(二)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航空企业扶持资金的;
(三)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责任事故的。
(四)申请航空企业扶持的年度内违反税收、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 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无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期为二年,自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