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文 号:岳政发(2008)2号
发布日期:2008-1-18
执行日期:2008-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岳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增强城镇居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提高市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07)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状况和待遇水平相一致,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口、在校非本地籍学生、村改居人口、城镇规划区内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失地村民。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加、全面覆盖、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补助与家庭缴费相结合、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的原则;坚持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医保待遇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与各项社会医疗保险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