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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时间:2010-04-01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1 号

发布日期:2010-4-1

执行日期:2010-5-1

  现公布《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一日

  附件: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规、监管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以及自律规则、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证券公司年度合规报告中,应当包括证券经纪业务合规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内部责任追究等有关内容。

  八、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暂停核准新业务、限制业务活动等监管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健全查验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78号)、《关于加强证券营业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6号)、《关于清理“存折炒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2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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