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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8-04-30

文  号:黄政办发(2008)31号

发布日期:2008-4-30

执行日期:2008-4-30

生效日期:1900-1-1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黄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构建统一平台之上的综合招标投标体系,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 ;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提供的身份、学历、专业任职资格证书以及工作简历等材料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后,推荐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公开征集评标专家。

  第三十一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评标专家管理、培训、考核和年度审验制度,对评标专家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年度审验不合格或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名单中除名。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抽取评标专家,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和综合招投标中心专管人员共同完成。正式评标前,不得向外泄露抽取结果。如招标人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其名单应当保密。

  政府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特殊招标项目,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由招标人确定评标专家。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被选定的评标专家如发现自己与评标项目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有关监督部门、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四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对评标现场进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和现场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系。

  第三十五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必须以招标文件载明的量化标准或据以评估的要素进行评判,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以及中标、废标条件。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 评标结束时,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是市政府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机构。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各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投标执法工作,协调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争议和矛盾;

  (二)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三)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招标投标有形市场建设;

  (四)承担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协调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在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信用记录和信誉评价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含房屋装饰装修)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及市政(含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交通、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经济、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信息产业和机电设备进出口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器械、耗材及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九)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教学器材、教材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其他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准本行业不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二)审查本行业拟招标项目是否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招标条件;

  (三)负责本行业招标项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

  (四)负责本行业招标投标执法检查,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围标、串标、非法分包转包、歧视排斥投标,以及挂靠有资质单位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参与投标等违法活动,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罚;

  (五)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向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荐评标专家;

  (六)督促招标人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确定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七)负责处理本行业招标投标领域的投诉。

  第四十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为招标投标提供公共服务,对招标投标交易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的服务,并加强对招标投标交易现场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负责:

  (一)收集和发布招标投标相关信息;

  (二)验证进场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

  (三)对开标、评标现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四)收集整理进场招标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存档;

  (五)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条件。

  综合招投标中心提供的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或查处招标投标违法活动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不得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

  第四十三条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要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建立招标投标投诉举报调查中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移交制度;查处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利用职务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和纠正行政监督部门违法设立招标投标审批、核准、登记、收费等事项以及行业垄断、地区封锁和不认真履行投诉处理职责等方面的问题。

  第六章 投诉及投诉处理

  第四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四十五条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经济、商务、财政、卫生、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和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列入市重点工程或列入国家、省重点的市属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受理。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投诉人多头投诉或领导批办的投诉,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并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调查处理;对被投诉人是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理。

  第四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投诉书后须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应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投诉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并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客观、公正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责任制,明确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办理程序,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各监督部门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

  第四十八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存在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下达行政监督意见书,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并及时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通报。

  第四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受理的投诉处理决定做出的当日,将处理决定及相关资料送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本市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和综合性管理制度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拟定,报市政府统一发布,也可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合发布。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黄石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黄政发(2002)25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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