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2]民一他字第14号
发布日期:2003-1-29
执行日期:2003-1-29
生效日期:1900-1-1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向美琼、熊伟浩、熊萍与张凤霞、张旭、张林录、冯树义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为有效。如果熊伟浩、熊萍等人以张凤霞乘人之危,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该协议,应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人民法院不宜主动对该协议加以变更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