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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时间:2008-06-06

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6-6

执行日期:2008-8-1

生效日期:1900-1-1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8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ΟΟ八年六月六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扶持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省统计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中小企业设立登记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登记者,不得在 、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节能减排、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发展,依法生产经营,恪守诚实信用,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的;

  (二)非法干预中小企业经营自主权的;

  (三)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企业财产的;

  (四)违法要求中小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购买产品或者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考核活动的;

  (五)截留、挪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者其他扶持资金的;

  (六)其他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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