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北省物价局 省民政厅
文 号:鄂价房服[2002]65号
发布日期:2002-3-27
执行日期:2002-3-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县物价局、民政局:近来,我们接到一些地方反映,有的基层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仍在执行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婚姻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鄂价费字[1996]458号)文件,该文件试行期为一年,且以后未制发过新文件。为了保证文件的严肃性,经研究,省物价局、省民政厅重申《湖北省婚姻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鄂价费字[1996]458号)文件已经失效。各地各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不得按此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已办理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监审证》的要立即收回。
婚姻服务应由中介机构承担,并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的原则,价格实行市场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