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文 号:镇政发(2007)101号
发布日期:2007-11-1
执行日期:2007-1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镇江市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镇江市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采矿权出让制度,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采矿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 或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文本;
(五)采矿权出让合同文本;
(六)其他需要编制的文件。
第十三条 采矿权标底或底价根据采矿权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当地矿产品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采矿权评估结果、标底、底价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招标、拍卖出让采矿权的,投标人、竞买人不得少于3个。
少于3个的应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用挂牌方式出让该采矿权。
第十五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及至少1个市级报刊上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出让人应当依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通知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以及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竞买人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逾期未交的,视为放弃。
第十七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与采矿权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更改。逾期未签订出让合同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交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全额或者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但是,分期付款的最后期限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前6个月付清。出让人收取采矿权价款时,应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全部缴入出让人在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中标人、竞得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采矿权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合同约定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采矿权由出让人重新组织出让。
第十九条 出让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所约定的时间为中标人、竞得人颁发采矿许可证,并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市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市、辖市专户的采矿权价款的结算、分割和解缴工作。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扣除出让成本后,全部缴入省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其他投资主体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扣除出让成本后,按15%、10%、75%的比例分割解缴省、市、辖市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留给辖市财政的75%中应确定适当资金用于解决采矿企业与乡镇村道路、水、电等矛盾的协调解决。
国家和其他投资主体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按照出资比例将采矿权价款分割后,分别依照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处理。
采矿权出让成本包括矿产地储量检测及评审费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与审查费用;采矿权价款评估费用;公告费、公证费、咨询费、中介机构佣金、场地租金、矿产地附属物处置等成本费用。其他勘查投资主体的投资和合理的投资回报也纳入出让成本。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价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采矿权出让、转让、管理、监理等支出,由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算。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采矿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中标、竞得的,取消其中标人、竞得人资格,中标、竞得无效,所交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