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 号:阿府函(2007)227号
发布日期:2007-10-31
执行日期:2007-10-31
生效日期:1900-1-1
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精神(以下简称“14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我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州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公开招标)发布和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发出的审定、备案工作,对招标文件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和备案,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招投标方案实行谁立项谁核准,下级部门未经依法授权不得越权办理应由上级部门核准、审查、备案等招投标工作事项。州县发改部门依法参加本级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授权参加省发改委核准招标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二)经委、建设、交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并依法参加所辖领域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 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招标。但项目业主需持有关部门的相关认定材料,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经过市场考察比选确定施工队伍。
(二十五)进行比选的项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的规定进行比选: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
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各地需要在短时期内施工的工程,包括非立即实施的抢险救灾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但不实行以工代赈、不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工程,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五、严肃招投标纪律
(二十六)各级领导干部、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4)7号)和14号文件以及本实施意见各项规定,不得违规插手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标、工程分包、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活动;不得干预代理机构比选、工程项目比选等活动;不得向工程承包商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或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项目业主不得从事与投标单位暗中勾结进行围标、串标等违法活动。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按照《中共四川省纪委 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纪发(2004)25号)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七)各级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查邀请招标的条件、控制邀请招标的数量,大力提倡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严禁以邀请招标方式排斥其他优秀潜在投标人。
(二十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14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既不能越权,又不能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更不能相互诋毁、相互拆台;各自应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事,相互配合,积极支持,使招投标监督工作形成合力。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事项,应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二十九)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调查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履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十)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