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鄂州政发〔2007〕30号
发布日期:2007-10-29
执行日期:2007-1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经2007年10月9日(2007年第22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鄂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构建科学有效的招标投标监督体系,加强源头治腐,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 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并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