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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企业知识产权指南(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4-02-08

发文单位:商务部

文  号:商法函【2014】61号

发布日期:2014-2-8

生效日期:201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

为帮助企业更好地防范海外投资的知识产权风险,及时妥善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现印发《境外企业知识产权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指南》的宣传,指导我企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了解并遵守东道国知识产权政策 函或沟通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选择申请临时禁令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被控侵权】企业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境内被控侵犯知识产权时,应及时搜集影响对方知识产权权利稳定性的证据及确认自身权利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以进行侵权评估。

第二十三条【被控侵权】企业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境内被控侵犯知识产权,被提起诉讼的,企业应尽快建立应诉团队,确定适当的诉讼策略。

第二十四条【执行裁决】企业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境内被最终裁决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认真执行东道国或地区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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