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永政发﹝2007﹞8号
发布日期:2007-6-14
执行日期:2007-6-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四日
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 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随意确定废标。
对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的,评标委员会必须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载明理由、依据和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公示期满后方可定标,并发出经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除经市政府批准的抢险性、突击性工程外,依法依规应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对其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不予备案认可。
第二十四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应在本单位张榜公示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投标人选择方式、评标方式、中标候选人、中标人、中标金额,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评标、中标是否有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发文件中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