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民政部办公厅
文 号:民办函[2000]3号
发布日期:2000-1-7
执行日期:2000-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中国收养中心:
经民政部与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协商,双方就中澳两国的收养问题达成谅解,澳大利亚公民可以来华收养子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收养中心可以受理澳大利亚公民来华收养的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澳大利亚公民在中国收养子女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