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常政发[1999]53号
发布日期:1999-5-31
执行日期:1999-5-3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
第三章 机构
第四章 人员
第五章 服务范围
第六章 表格及证明
第七章 技术鉴定
第八章 监督
第九章 奖惩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加速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 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199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