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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婚前医学检查暂行规定

时间:1999-05-31

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常政发[1999]53号

发布日期:1999-5-31

执行日期:1999-5-3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

  第三章 机构

  第四章 人员

  第五章 服务范围

  第六章 表格及证明

  第七章 技术鉴定

  第八章 监督

  第九章 奖惩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加速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 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1999年5月31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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