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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上市办《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08-05-13

发文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厦府办(2008)105号

发布日期:2008-5-13

执行日期:2008-5-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意见的实施细则

  市上市办

  (2008年5月12日)

  根据《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服务机制

  (一)建立协调解决机制

  1、办事程序:

  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问题,若需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地税局、国税局、厦门海关、外汇管理局、工商局、外资局、环保局、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协助解决的,可直接联系该部门的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联络员,联络员按“首问制”要求,告知本单位办事程序、所需材料并负责协调、帮助解决;也可向市上市办提交《厦门市上市后备企业“一企一议”申请表》(附件1)要求协助解决,市上市办负责联系有关部门尽快给予解决。市效能办和市上市办全程跟踪,限时办结。重大事项部门无权解决或跨部门问题单个部门无法解决的,由部门向市上市办反映,市上市办经过调研,提出意见,商相关部门解决或提交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需要在异地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市上市办负责向异地相关单位出具协调函。

  2、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办理有关证明文件

  1、办事程序:上市后备企业需市相关部门出具无违法违规行为或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明,可直接向市相关部门提出办理申请;如相关部门需市上市办出具协调函,市上市办根据企业申请向该部门出具协调函。

  2、申报材料:

  (1)出具无违法违规或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明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4、核查内容:企业遵守该行业 事务所D. 资产评估机构E. 财务顾问机构 F. 投资咨询机构 G.其他

  附件4

  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法人代表    电话号码    传 真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中国证监会
受理时间  
  首发时间    再融资时间    
上市地点  □境内主板 □境内中小企业板 □境内创业板
□境内股份代办转让系统 □境外(上市地点: )  
融资金额    在本市投资金额/融资金额(%)    
扶持资金
项目  
□一次性补助工作经费30万元  □买“壳”奖励资金100万元  
□融资和再融资奖励资金 万元  □股份代办转让系统奖励资金10万元  
市上市办
意见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意见  年 月 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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