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建设厅
文 号:黑建招[2007]18号
发布日期:2007-5-8
执行日期:2007-6-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素质,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活动,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 ;人事档案代理证明指国家许可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该招标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
(五)本年度招标代理的工程项目清单,每项代理工程的证明材料均应当包括工程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工程的备案意见表;
(六)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企业注册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出具的市场行为证明;
(八)近一年内企业奖罚情况。
上述材料除申请表(书面二份、电子文档一份)单独成册外,其他材料应打印页码,编制目录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份)。
第四章 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采取(百分制)打分的办法进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和素质满分50分,市场行为满分30分,社会信誉满分20分。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分为合格(A级)、基本合格(B级)和不合格(C级)三种,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合格(A级),评价得分70-89分的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基本合格(B级),评价得分69分以下的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不合格(C级)。
年度不参加考评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不合格(C级)。
第五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均为不合格(C级)。
第十七条 连续两年信用等级为合格(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合法途径向社会推介。
信用等级为基本合格(B级)的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
信用等级为不合格(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暂停招标代理业务,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进行整改,整改后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形成核实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从业。连续两年信用等级为不合格(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重新认定。
第十八条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信用评价及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参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行。
2007年05月08日
附件: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表(略)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