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文 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
发布日期:1998-11-20
执行日期:1998-11-20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规范婚姻介绍机构的服务行为,保障征婚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有关 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民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