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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7-04-30

发文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文  号:宿政发〔2007〕54号

发布日期:2007-4-30

执行日期:2007-5-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

宿迁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 ,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另有约定并书面声明外,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具有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公章。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向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执行,具体收费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根据委托内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出售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其出售价格依据印刷成本确定,不得营利。

  第五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定期跟踪了解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视其代理行为规范程度作出准入、警告、严重警告、禁止代理的决定,并上网发布。

  第七章 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第五十六条 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负责核查招标前各类招标项目的申报、批准等手续;维护各类专业专家评委库,协助招标单位随机抽取评委组织评标活动;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档案资料,制订和完善招标中心工作制度。

  第五十七条 为相关部门发布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主体双方提供洽谈、开标、评标、定标的场所,收集并提供招标投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政策法规、中介服务机构等信息,提供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经济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五十八条 对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入招标中心操作的招标项目,完成规定的程序并产生中标结果后,招标中心应出具招标服务项目办结单。

  第五十九条 对进入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开展情况按月以书面形式负责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报告。特殊、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协助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协调处理问题。

  第六十条 市招标中心负责为市直及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范围内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八章 行政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有关招标投标方面规章的制定,检查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

  (一)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否决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定标结果;

  (四)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对规避招标投标、违反合同协议等违规违章行为,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五)审查评标专家资格,建立各类专业评标专家名册;

  (六)对申请邀请招标和自行招标的予以核准;

  (七)向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汇报有关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一)检查各部门(单位)建章立制情况,督促各部门(单位)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及时了解招标投标工作动态和违规违章问题查处情况,对重点项目承发包交易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三)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依法查处招标投标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

  (四)配合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协调驻场各部门(单位)之间工作关系,及时掌握市场运作情况,促进依法行政、长效管理;

  (五)负责向各有关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反馈其驻场机构管理情况。

  第六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务、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五)药品、医疗器械、学校教学用品采购及土地挂牌出让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药监、卫生、教育、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属于国家垂直管理的产业和行业以及其他新行业、新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项目审批部门和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严格资质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依据招标中心出具的招标服务项目办结单办理后续相关手续,没有取得招标服务项目办结单的,任何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后续手续。

  第九章 罚 则

  第六十五条 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市行政监察部门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罚。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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