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淄政办发[2008]55号
发布日期:2008-5-6
执行日期:2008-7-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六日
淄博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规范企业市场行为,促进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以及社会化服务,改善投资环境,推进诚信淄博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准确、效能;
(二)遵守 的;
(八)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提示、警示信息由信息中心整合后编入对应企业数据库供企业自行查询使用,不对外公示。
第二十条 对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经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可以不记入提示信息。对因违法、失信行为已造成信用缺失的,企业可以通过采取实质性整改措施进行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 除企业自愿公开外,下列信用信息不对外公示:
(一)企业资产、财务等经营信息;
(二)企业信贷信息(不含信贷等级);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投资、经营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不得公示。
第四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信息中心或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十四条 信息中心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核实相关信息的准确性,与提供的原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予以更正;与提供的原信息一致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向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并同时抄告信息提供单位。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书或者自收到信息中心抄告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做出相应的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同时抄告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应当按照信息提供单位的书面答复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信用信息确有错误的,信息中心及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更正。
第五章 企业信用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市整规办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符合诚信企业评定标准并经社会公示无异议的,评定为诚信企业。
第二十七条 企业被评定为诚信企业后,信息中心将企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诚信企业推荐榜,向社会公布;企业连续三年被评定为诚信企业的,信息中心将企业升级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诚信企业红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对企业开展各类荣誉评选的依据。
在推荐上市企业、投标企业、政府采购供货企业时,应当优先从诚信企业中确定。诚信企业可以优先信贷。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市整规办应当建立健全督查、考核制度,定期督查通报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信用信息传输情况。
第三十条 政府部门应当重视企业信用信息工作,对不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工作各项措施和制度的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申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取消当年度诚信企业评定资格。
第三十二条 市整规办、信息中心和信息提供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