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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京发改〔2007〕537号
发布日期:2007-3-22
执行日期:2007-5-1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单位:
为依 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招标需要编制标底的,其标底的编制和使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