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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1997-05-08

发文单位:民政部、外交部

文  号:民事发[1997]14号

发布日期:1997-5-8

执行日期:1997-5-8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驻外使、领馆: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人员系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条 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

  第四条 出国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不得在我驻外使、领馆和居住国办理婚姻登记。

  第五条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应符合国家有关婚姻 院起诉。

  第十二条 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并允许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回国内办理离婚。

  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申请结婚当事人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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