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2-30
执行日期:2006-12-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第36号令”)和2006年第92号公告精神,为做好我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区域内注册登记且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资格。
申请甲级资格的,应具备第36号令第八、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申请乙级资格的,应具备第36号令第八、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申请预备资格的,应具备第36号令第八、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条件。
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材料封面;
(二)资格申请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确认章);
(四)公司章程;
(五)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六)企业人员基本情况表、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明细;
(七)招标业绩汇总表和招标项目明细表;
(八)招标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九)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及评标专家证书复印件;
(十)现有招标资格情况及证书复印件;
(十一)近三年内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受处罚情况;
(十二)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及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房屋 》、第36号令和第92号公告的有关要求,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清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机构应按要求进行补正和说明。
八、省发展改革委对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由初审机关于2007年3月10日之前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九、凡在我省区域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评审结果后,未取得该项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再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原国家经贸委颁发的技术改造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同时废止。
承办处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投标办
联系人:唐智宏刘敏
联系电话:0731-5990881、5990900(传真)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8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邮编:410004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