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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6-11-15

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文  号:杭建市发[2006]561号

发布日期:2006-11-15

执行日期:2006-1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 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经市招标办同意。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使用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序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评标结束后7日内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到市招标办备案,市招标办应当将招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其中2天须为工作日)。市招标办发现招标过程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并依法责令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书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公证机构对该合同进行公证。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合同订立后7日内将书面合同向市招标办备案。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应向市招标办备案。继续进行材料设备采购的,须按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材料设备采购中标后,中标人除辅助性工作外,不得转包或再分包。

  第二十条 提倡材料由施工承包人采购。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设备由施工承包人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不得指定承包人采购设备的品种、规格、标准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材料设备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及应备案不备案等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建委等有关部门依据行政管理职责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萧山、余杭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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