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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招标公告发布办法》的函

时间:2006-11-07

发文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1-7

执行日期:2006-11-7

生效日期:1900-1-1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17条的规定,省发改委制定了《浙江省招标公告发布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浙江省招标公告发布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招标人及时、公开、正确地发布招标公告,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内容拟定、备案审查、媒介发布、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除国家指定发布媒介外,省发改委指定《浙江招标投标网》( 、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三)未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四)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五)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十六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招标人未经行政监督部门办理公告备案手续,而给予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拒绝、延误或者变相拒绝、延误发布省发展改革部门有关招标投标宣传、管理等方面通告或通知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四)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强迫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非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投诉或举报,其投诉和举报依法受到保护。

  第十九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民用建筑招标公告媒体的通知》(浙计基综[2001]936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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