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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

时间:2007-05-08

发文单位:国土资源部

文  号:国土资发〔2007〕112号

发布日期:2007-5-8

执行日期:2007-5-8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各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物权的规定都要依照《物权法》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目前,国务院已经对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进行了了全面部署,是否符合《物权法》的规定,是这次法规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要抓紧进行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是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于超越权限制定的,以及与《物权法》规定不相一致的,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清理工作要在2007年10月1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果要向全社会公开。

  (三)分清轻重缓急,推进《物权法》的配套立法

  实施《物权法》将是一个长期的任务。要分清轻重缓急,稳步推进《物权法》的配套立法工作。凡是对《物权法》实施有重大影响的,要抓紧研究出台;凡是关系长远制度建设的,要深入研究,积极试点,认真准备。今年,结合《物权法》的颁布实施,部将重点做好《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土地登记规定》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的立法工作。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关系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亿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和谐社会建设。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贯彻实施《物权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努力提高国土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组织协调、调查研究和检查落实工作。有关贯彻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七年五月八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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