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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审批制度两个文件》的通知

时间:2008-03-08

发文单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昆政办(2008)26号

发布日期:2008-3-8

执行日期:2008-3-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管委会,各行业协会,市属国有企业:

  《昆明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两个文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八日

昆明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以下简称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任务的要求,有利于昆明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 、自谋职业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相关交易费用等,剩余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应当落实转让方案的各项内容。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发生的纠纷,转让和受让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据转让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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