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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津巴布韦共和国公民申请收养我国儿童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1996-03-07

发文单位:民政部办公厅

文  号:民办函[1996]29号

发布日期:1996-3-7

执行日期:1996-3-7

生效日期:1900-1-1

驻津巴布韦共和国大使馆:

  你馆1996年2月21日的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津巴布韦公民或长期在津巴布韦居住的外国人可否申请收养儿童,要看津巴布韦国家有关儿童收养方面的 是否与我国收养法有冲突。如果没有法律冲突,中国收养组织则可依照有关规定受理他们的申请,如果有法律冲突,则应先解决两国法律冲突问题。

  在此,请你馆帮助提供一份津巴布韦国家有关收养方面的法律资料。

  二、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般不接受个人申请。申请人须通过其本国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转交申请文件。

  中国负责接受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申请的机构是中国收养中心。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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