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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时间:2006-09-12

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文  号:豫政〔2006〕62号

发布日期:2006-9-12

执行日期:2006-9-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改善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统称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依据国家有关 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其中货币资本不得低于80%;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信用担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服务业务。设立跨省区或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七)担保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建立科学的项目评价体系和严格的项目评审制度;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内部报告与警示、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形成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由政府或政府部门出资为主设立的担保机构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实行企业化管理,提倡办成公司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学设置股权比例,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设立担保机构中的引导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指令具体担保业务,不得干预具体担保业务决策。

  (八)担保机构要坚持风险分散原则,其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等各项责任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5%;暂不得从事国(境)外担保业务。

  (九)担保机构必须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担保费用的收取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政策性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十)担保机构资产应保持良好的流动性和安全性,80%的部分应主要用于银行存款;不高于20%的部分可用于买卖安全性好、回报稳定、变现能力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等;原则上不得进行项目股权投资。

  (十一)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是省级区域业务范围的再担保机构,要积极为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提升担保机构的信用水平,创造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条件,提高全省担保行业整体素质和融资担保能力,分散和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建立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

  四、积极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

  (十二)各省辖市和中小企业数量多、发展快的县(市、区)要设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担保行业发展资金。对融资担保业务开展好、风险控制力强、经济效益高的担保机构,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对担保机构的再投入机制,增强其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省财政要根据需要,逐年增加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的资本金,支持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发展,不断提高担保和再担保能力。

  (十三)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按照政府出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补偿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和非政府出资但经政府明确实行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十四)对省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由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享受减免税政策。免征的税金原则上转成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或风险准备金。

  (十五)各级政府工商、建设(房管)、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应确认担保机构的抵、质押权人资格。对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与受保企业发生的抵、质押资产实行登记备案制,政府主管登记机关应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需要评估时,双方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对担保机构在代偿清偿、过户时,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其费用予以减征或免征。具体办法由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六)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时,掌握公共信用信息的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海关等机构应允许其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

  (十七)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积极为担保机构提供金融服务;鼓励支持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特点,研究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贷款担保办法;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加强沟通与协作;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对经担保机构承诺的中小企业贷款,可适当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贷效率,合理确定利率,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风险控制力强、信用好的担保机构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

  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

  (十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归口管理。由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工商、人民银行、人事、民政、国土资源、建设、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成立信用担保管理委员会,对担保机构实行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职责,制定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各项管理措施,做好对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管和事后化解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监管。具体办法由省信用担保管理委员会制定。

  (十九)登记注册机关在依法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检验时,由同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检验意见。对没有在同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登记备案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在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担保机构,登记注册机关应不予通过年检。

  (二十)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统计报表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实施及时有效监控,提高其风险防控能力。担保机构应按规定向当地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财政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表、会计报表等资料。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开展对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对担保业务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经济和社会效益高的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扶持;对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担保主业不突出、出现重大失误和风险的担保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提高担保机构的透明度。

  (二十二)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长期不开展担保业务的,在履行代偿行为时无法足额偿付到期债务的,年检不合格且整改后仍未通过年检的担保机构,根据不同程度,责令其限期整改、停业整改,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三)充分发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协会与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桥梁纽带作用。制定河南省信用担保行业自律公约,充分发挥担保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根据担保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担保机构依法运行;通过培训、信息沟通、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和发展活力,提高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树立担保机构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信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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