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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修正]

时间:1996-03-01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6-3-1

执行日期:1996-3-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四章 离婚登记

  第五章 复婚登记

  第六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合法婚姻确立,防止违法婚姻发生,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婚、离婚、复婚的,依照本细则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结婚、离婚、复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现役军人(含武警)结婚、离婚、复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条 依法履行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6年1月3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条中“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字样。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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