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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贯彻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通知

时间:2009-09-2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2009〕49号

发布日期:2009-9-27

执行日期:2009-9-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与修改后的专利法相抵触的内容,不再适用。

  五、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对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报告,以保证修改后的专利法正确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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