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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2009〕49号
发布日期:2009-9-27
执行日期:2009-9-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与修改后的专利法相抵触的内容,不再适用。
五、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对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报告,以保证修改后的专利法正确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