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发布日期:1996-2-5
执行日期:1996-3-1
生效日期:1997-12-29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四章 离婚登记
第五章 复婚登记
第六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合法婚姻确立,防止违法婚姻发生,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婚、离婚、复婚的,依照本细则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结婚、离婚、复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现役军人(含武警)结婚、离婚、复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条 依法履行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依据本细则所处罚款的管理,按照《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由省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式样统一制作,并套印省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
当事人领取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应当缴纳工本费。工本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民族婚姻登记管理的具体情况,依照本细则规定的原则,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并报省民政、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6月4日四川省民政厅发布的《四川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