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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时间:1995-10-19

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文  号:豫政[1995]66号

发布日期:1995-10-19

执行日期:1995-10-19

生效日期:2004-6-29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四章 离婚登记

  第五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

  第六章 婚姻中介服务管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婚姻登记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分别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三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 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式样,由省民政部门负责印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2月6日经省政府批准,1987年2月23日省民政厅发布的《河南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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