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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1995-08-07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粤府[1995]72号

发布日期:1995-8-7

执行日期:1995-10-1

生效日期:1900-1-1

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和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加强我省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的公民,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到当地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受 》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各市民政部门向省民政厅领取下发使用。各地不得自行印制或购买外地厂家印制的婚姻证书。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须按规定交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设收费项目。

  第四十五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国内公民同华侨、内地公民同港澳同胞、大陆公民与台湾同胞的婚姻登记,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0日由广东省民政厅发布的《广东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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