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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3-11-18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甘政办发[2003]119号

发布日期:2003-11-18

执行日期:2003-11-1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

  第三章 产权交易的条件及审批

  第四章 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五章 产权交易行为规范

  第六章 产权交易争议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权市场管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培育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促进资产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营运效益,为买卖双方搭建产权交易平台,提供交易信息和优质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 上述企业产权交易活动,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当符合国家 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六)依法终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产权交易机构外进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

  (二)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三)产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参与产权交易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组织产权交易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可对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产权交易双方违反法律、法规,在交易中有影响公平交易的操作行为,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是未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没有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章 产权交易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 省产权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交易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产权交易机构调解,或者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外商受让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出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产权交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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