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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3-06-16

发文单位:焦作市人民政府

文  号: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发布日期:2003-6-16

执行日期:2003-8-16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

  第三章 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产权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五章  、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在办理、出具产权交易中心需要的报表、报告、证明等材料时,与当事人串通作假的,由产权交易中心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

  (一)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外商受让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6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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