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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08-02-18

发文单位:广东省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文  号:深知(2008)30号

发布日期:2008-2-18

执行日期:2008-3-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知识产权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运输、仓储或者批发侵犯其著作权作品的。

  第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第五条 被举报的专利和版权违法行为必须是未被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知晓,且有确定的处罚对象,经查实依法应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行为。

  第六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按查实违法货值的1%-2%予以奖励,每案最多2000元;

  (二)举报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按查实违法货值的2%-4%予以奖励,每案最多5000元;

  (三)举报制作、运输、仓储或者批发侵犯著作权作品的,按每件0.2元予以奖励,每案最多5万元。

  被列为全国、全省重大要案的,可不受上述奖励金额的限制。

   、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举报奖金按下列程序支付:

  (一)举报奖金在举报案件的受理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发放;

  (二)举报奖金的支付由案件承办人员根据举报人的意愿提出,经受理单位领导审核和执法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受理单位领取,并办理签收手续;

  (三)向举报人支付举报奖金时,现场至少须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签名,在场的工作人员应当签字;签字后的收据交财务部门保存备查。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附: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电话

单位名称
 
举报电话
 
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
 
82107274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83799101、83799102
 
深圳市公安局
 
经侦支队
 
84465200
 
治安处
 
84465300
 
福田分局
 
84462160
 
罗湖分局
 
84460122
 
南山分局
 
84453896
 
盐田分局
 
84460723
 
宝安分局
 
84467134
 
龙岗分局
 
84468180
 
光明分局
 
29937970
 
深圳市司法局
 
83053800、83053801(传真)
 
深圳市财政局
 
83948199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特区内
 
83788720、83139149
 
宝安区
 
27820052
 
龙岗
 
28918276
 
深圳市建设局
 
83788067、83785101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82105195
 
深圳市交通局
 
83228000、83228111
 
深圳市文化局
 
12318
 
深圳市卫生局
 
25639200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2315、12358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2365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特区内
 
83190161
 
宝安区
 
27756177
 
龙岗区
 
28920733
 
深圳市旅游局
 
82003220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12312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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