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文 号:京财企一[2001]2638号
发布日期:2002-1-1
执行日期:2001-12-22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根据《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并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顺序办理:
1、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3、集中、公开、公平、公正;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5、有利于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从事产权交易的活动。本市所辖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城镇集体产权以及其他产权的交易可以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 产权交易可采取的方式:
1、竞价拍卖。
2、招标转让。
3、协议转让。
4、 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4、依法终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北京产权交易中心执业会员有条件的,经批准可以自营买卖企业产权。
第三十四条 北京产权交易中心执业会员自营买卖企业产权,须单独设立账户。当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的交易同时发生时,必须优先办理代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北京产权交易中心执业会员自营收购企业产权,可以经过注入资金、投入新技术、科学管理以后,再上市交易。
第三十六条 北京产权交易中心执业会员不得以自营买卖的名义,代他人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买卖产权。
北京产权交易中心执业会员在代理他人进行产权交易时,不得用中止或终止交易的办法自营买卖已承接委托的产权。
第三十七条 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在自行协商无效时,可提请北京产权交易中心或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