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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4-10-13
执行日期:1994-10-13
生效日期:1900-1-1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
你司《关于对僧人遗产的处理意见》的函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我国现行 公布施行后遇到的新问题,亦是立法尚未解决的问题。因此,我院不宜作出司法解释。建议你们向立法机关反映,通过立法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