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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1994]6号
发布日期:1994-4-4
执行日期:1994-4-4
生效日期:1900-1-1
全国地方各级人 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此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以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仍按我院上述《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