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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认真宣传贯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时间:1994-03-29

发文单位:民政部

文  号:民办函[1994]73号

发布日期:1994-3-29

执行日期:1994-3-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已由民政部于1994年2月1日颁布施行。《条例》作为《婚姻法》的配套 、法规宣传教育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条例》的实施细则。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制止早婚等违法婚姻的发生。

  四、要加强婚姻登记管理队伍的建设。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对现有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撤换。要在今年完成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学习《条例》的培训,提高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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