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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8-04-29

发文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州政办发(2008)1号

发布日期:2008-4-29

执行日期:2008-4-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湘西猕猴桃”的质量和声誉,规范“湘西猕猴桃”的产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事“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接受礼金、礼品;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上述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法律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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