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州政办发(2008)1号
发布日期:2008-4-29
执行日期:2008-4-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湘西猕猴桃”的质量和声誉,规范“湘西猕猴桃”的产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事“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接受礼金、礼品;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上述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法律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