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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1993]32号
发布日期:1993-11-3
执行日期:1993-11-3
生效日期:1900-1-1
全国地方各级人 》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2、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
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