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京政办发[2006]50号
发布日期:2006-7-27
执行日期:2006-7-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第120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工商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合同监管工作,规范签约、履约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八是汽车的买卖、租赁、维修及其居间、委托、行纪合同;九是特许加盟合同;十是商业超市进货交易合同。
五、建立推行核心条款和禁止性规定的制度
核心条款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基于法律规定或交易惯例,某种合同应当具备或必不可少的条款。禁止性规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某种合同中禁止出现有关条款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制订和发布有关行业交易合同的核心条款及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已公布的核心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严厉打击合同违法行为,营造诚信守约的市场交易环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合同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努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在监管工作中要重点查处以下几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构合同主体,用已被吊销企业的名义或者盗用、冒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二)伪造合同,虚构货源、合同标的物、销售渠道、质量标准等。
(三)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
(四)利用虚假广告或信息,诱使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保证金、培训费、加盟费、设备费等费用。
(五)以特许加盟、连锁经营、技术转让等为名,以高额利润为诱饵,诱使他人订立合同。
(六)当事人无实际履约能力,采取欺诈手段订立或者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价款、酬金或者货物。
(七)在合同中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